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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法规交通法规 → 非财产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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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财产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济南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 山东交通医疗事故律师网 作者:李安南 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5-03 17:17:10 阅读次数: 2656

非财产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什么是非财产损害?

  非财产损害虽然包括名誉、信用的损害和生物学上的损害等无形损害,但中心是精神损害。

  关于计算非财产损害所采取的方法,一般有三种:

  第一种是概算法,使用这种方法不对非财产的各种情况分门别类,不列出非财产损害的各个项目,而是一揽子提出非财产损害赔偿的各个项目。其优点是计算简便迅捷,缺点则在于受害人对计算的依据无从了解。

  第二种是分类法,将非财产损害按项目进行明确的分类,各个计算出赔偿数额,然后相加得出赔偿总额。该方法的优点在于计算较为精确,而缺点则在于计算方法繁琐,不易操作。

  第三种是折衷法,先将非财产损害赔偿所要考虑的项目列出,法官在此基础上加以综合考虑,提出赔偿金总额。 该方法较之前两种方法较为灵活,但对法官素质要求较高。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我国法院在算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采取的方法是折衷法。但是,这一法条只是对纯精神利益损失的司法解释,并不能概括司法实务中计算非财产损害赔偿的全部规则。由于非财产损害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并且各自具有不同的特点。如果采取单一的计算方法加以衡量,难免会出现谬误。因此,必须对非财产损害的不同利益因素的损害予以区别对待,根据其不同的特点适用不同的计算规则,最后酌定出赔偿金额。对非财产损害赔偿的计算应遵循以下的具体规则:

  1、概算规则

  对于纯精神利益损害和生物学损害的非财产损害赔偿的计算,应适用概算规则。首先,法官应按照当地的基本生活标准确定非财产损害赔偿的基本标准,并分为高、中、低三个档次。然后,法官可根据法条所指的因素综合考虑是应当将赔偿数额归入哪一档。最后,在确定了赔偿的幅度后,再考虑当事人的身份、地位、职业等因素,酌情适当提高或降低具体的数额。

  2、比照原则

  法律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比照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目前立法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规定较为明确的,只有《国家赔偿法》对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有较为明确的规定。该法第27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 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 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 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 支付生活费。

  3、参照原则

  在确定法人名誉权、荣誉权受到损害等非财产损害的数额时,可以参照其他标准确定赔偿金。

  (1)参照受害人在被加害期间可得利益的损失数额。在法人组织的人身权受到损害时,这种可得利益的损失较为明显,即在该期间其财产的不利益。

  (2)参照加害人在加害期间因加害而获得的财产利益。加害人在加害期间因其行为获得的利益是不法所得,可视为受害人受到的损失。计算出加害人的非法所得,即可确定赔偿数额。

  (3)参照人格权转让使用的一般费用标准。在肖像权、名称权转让使用中可以约定一定的使用非。对此,有约定使用费标准的,依其标准计算,没有约定标准的,参照类似使用费的一般标准,确定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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