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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法规交通法规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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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办法(试行)
济南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 山东交通医疗事故律师网 作者:李安南 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2-11 14:11:19 阅读次数: 182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办法(试行)一、具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保险费浮动规定

(一)上一保险年度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的,每发生一次费率上浮15%:

1、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公路营运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3、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4、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5、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机动车的。

(二)上一保险年度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的,每发生两次费率上浮10%:

1、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

2、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

3、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4、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5、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6、在高速公路上试车和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7、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

8、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9、不按规定运载危险物品的;

10、违反交通信号,闯红灯、闯禁行的。

(三)上一保险年度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的,每发生四次费率上浮5%:

1、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未达20%的;

2、正常状况下,在高速公路上低于规定最低速度的;

 

3、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

4、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四)上一保险年度发生(一)、(二)、(三)项以外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或者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次数达不到有关上浮标准的,不上浮费率,但也不下浮费率。

(五)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任何交通违法行为的,费率下浮20%。

(一)、(二)、(三)项累加计算,总体上浮不超过100%。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费率浮动规定

(一)上一保险年度发生涉及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主要以上责任的,每发生一次费率上浮20%;

(二)上一保险年度发生涉及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并负同等责任的,每发生一次费率上浮15%;

(三)上一保险年度发生涉及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并负次要责任的,每发生一次费率上浮10%;

(四)上一保险年度发生未涉及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的;以及上一保险年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未造成本车以外人员伤亡的,每发生一次费率上浮5%;

(五)上一保险年度机动车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每发生一次,在上述同类事故费率上浮百分比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

(六)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的,费率下浮10%;

(七)上两保险年度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的,费率下浮20%;

(八)上三保险年度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的,费率下浮30%。

(一)、(二)、(三)、(四)、(五)项累加计算,总体上浮不超过100%。

三、其他

(一)同时发生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相结合的浮动情况时,累乘计算,但总体上浮不超过100%。

(二)摩托车和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暂不实施费率浮动办法。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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